买卖合同管辖(1)
简介:本文介绍了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。本文介绍了销售合同、合同、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纠纷的管辖权。以下是法律快车网络向您介绍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知识。
1、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权时,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权,而不违反法院级别和专属管辖权。
二、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当事人已约定管辖权的,以约定为准。
三、当事人不同意管辖权的,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下列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如下:
1、履行销售合同的地点
(一)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,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 同履行地;仅 约定交货地点的,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。
履行地点、交货地点未达成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确的,或者虽有协议但未实际交付货物,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,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,不得根据履行地点确定案件管辖权。
(二)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付地不一致的,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2、合同履行地为承包人所在地;
3、租赁合同、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;
4、以接受投资方主要义务履行合同的地方,补偿贸易合同;
5、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纠纷合同
(三)在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,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
(4)上述交易场所以外的证券回购业务,原付款方(返卖方)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; 1
四、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法院
1、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货物的,由被告住所或者运输工具登记、运输目的地、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2、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票据支付地点是指票据上规定的支付地点。票据未规定支付地点的,票据支付人(包括代理支付人)的住所或主营业务地点为票据支付地点。
3、因铁路、公路、水上、航空运输、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人民法院管辖。
4、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5、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合同未实际履行,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买卖合同管辖(2)
卖 方(甲方):________________
买 方(乙方):________________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甲乙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的基础上,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人住房达成以下协议:
(一)甲方自愿向乙方出售以下房屋,双方同意房地产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:
1、房屋状况(请填写《房屋所有权证》) 房屋座落:
建筑物结构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2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。
(二)甲乙双方同意,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,乙方一次性支付房款后,甲方正式交付乙方的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。
(3)甲方正式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时,甲方应清理房屋发生的水、电、有线电视、物业管理等费用,并通知乙方。自乙方正式交付之日起,乙方负责支付,房屋产生的其他费用与甲方无关。
(4)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房屋的环境、用途、内部结构、状态、设施、质量等情况,无隐瞒。乙方已了解房屋的环境、用途、内部结构、状态、设施、质量等情况,无异议。
(五)双方中途违约,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房地产价格的10%(10%)违约金。
(6)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,乙方应承担房地产转让手续中缴纳的交易税、手续费等相关费用。甲方应提供办理转让手续所需的材料。
(七)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,双方应当采取协商办法解决。协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。
(8)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,必须共同遵守。本合同未完成的,可以单独约定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。
(九)本协议一式两份,法律效力相同,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,甲乙双方各执一份。
(十)甲乙双方同意随之转让的附属物及装修设施为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甲方(卖方):________________ 乙方(买方):________________
身份证号码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地址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电话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
买卖合同管辖(3)
现实中,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,尤其是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。虽然我国有关法律规定,但由于规定不明确,具体案件难以操作。在这里,我只对自己的理解发表一些个人看法:
首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那么,为了确定销售合同的管辖权,我们应该首先确定被告的住所或合同履行地。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五条、第三十九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定》〈民法通则〉《若干问题意见》第九条确定。
如何确定销售合同的履行地点?在这里,我想关注这个问题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,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,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;未约定的,按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:采用交货方式的,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;采用自提方式,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;代理托运或者以木材、煤炭送货方式送货的,以货物送货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`交付地点不一致的,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。
同时,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,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。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协议不明确的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适用下列规定:
(1)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,卖方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,并交付给买方;
(2)标的物不需要运输。卖方和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,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;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,应当在卖方签订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。
基于上述规定,我们能这样理解吗?
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协议不明确的,依照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付地点:
(1)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,卖方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,并交付给买方;
(2)标的物不需要运输。卖方和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,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;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,应当在卖方签订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。
(三) 以送货方式,以货物送货地为合同送货地;
(四)采用自提方式,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;
(五)代理托运或者按照木材、煤炭的送货方式送货的,以货物的送货地点为合同的送货地点。
因此,确定销售合同履行地点的原则应理解为:
1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,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;
2、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,但可以依法确定的,以法律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;
(注:这里提到的法律应该包括在内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,对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了解《若干问题意见》第十九条规定的交货地点。)
3、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不一致的,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;
4、根据上述方法不能确定销售合同的履行地点的,依照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。即履行地点不明确,支付货币的,应当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;交付房地产的,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;其他目标应当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。
其次,在实践中也要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《若干问题意见》第十八条规定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合同未实际履行的,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附:
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五条 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,常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,常住地视为住所。
第三十九条民法通则 法人以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为住所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执行的问题〈民法通则〉《若干问题意见》第九条 公民离开居住地,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,为常住地。但住院治病的除外。
公民从户籍所在地迁出至迁入另一地之前,未经常居住的,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。
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未就质量、价格、报酬、履行地点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明确
买卖合同管辖(4)
现实中,合同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,尤其是买卖合同管辖权的确定。虽然我国有关法律规定,但由于规定不明确,具体案件难以操作。在这里,我只对自己的理解发表一些个人看法:
首先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,“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。”那么,为了确定销售合同的管辖权,我们应该首先确定被告的住所或合同履行地。
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五条、第三十九条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规定》〈民法通则〉《若干问题意见》第九条确定。
如何确定销售合同的履行地点?在这里,我想关注这个问题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,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,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;未约定的,按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:采用交货方式的,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;采用自提方式,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;代理托运或者以木材、煤炭送货方式送货的,以货物送货地为合同履行地。
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,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。
同时,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,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。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协议不明确的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适用下列规定:
(1)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,卖方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,并交付给买方;
(2)标的物不需要运输。卖方和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,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;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,应当在卖方签订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。
基于上述规定,我们能这样理解吗?
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协议不明确的,依照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付地点:
(1)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,卖方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,并交付给买方;
(2)标的物不需要运输。卖方和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,卖方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;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,应当在卖方签订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标的物。
(三) 以送货方式,以货物送货地为合同送货地;
(四)采用自提方式,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;
(五)代理托运或者按照木材、煤炭的方式发货的,应当在货物发货地点发货
合同交货地点。
因此,确定销售合同履行地点的原则应理解为:
1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,应当约定交货地点
合同履行地;
2、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,但可以依法确定
合同履行地为法律确定的交货地点;
(注:这里提到的法律应该包括在内①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②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,对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了解《若干问题意见》第十九条规定的交货地点。)
3、销售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不一致的,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;
4、根据上述方法,销售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确定.,依照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。即履行地点不明确,支付货币的,应当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;交付房地产的,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;其他标的应当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。
其次,在实践中也要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《若干问题意见》第十八条规定,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合同未实际履行的,双方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。
附:
《民法通则》第十五条 公民以户籍所在地为住所,常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,常住地视为住所。
第三十九条民法通则 法人以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为住所。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执行的问题〈民法通则〉《若干问题意见》第九条 公民离开居住地,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,为常住地。但住院治病的除外。
公民从户籍所在地迁出至迁入另一地之前,未经常居住的,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。
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对质量、价格、报酬、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,可以补充协议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
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履行地点不明确,支付货币的,应当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;交付房地产的,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;其他目标应当在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
本文由七九论坛发布:七九社区 » 买卖合同的管辖(甄选4篇)
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79lt.com/705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