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鉴定人出庭申请书(汇编8篇)

鉴定人出庭申请(1)

申 请 人:广州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:广州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:洪 职位:总经理

请求事项:

请求人民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金龙酒店改造工程现场签证78614.3元、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17293.69元、水电安装工程277405.25元、通风工程31687.29元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。

事实及理由:

20xx年7月24日,申请人与广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XX酒店改造工程装修合同。合同签订后,申请人按时、质量、数量完成土建、装修、水电安装工程,工程成本从约定的7.9万元增加到1338986.45元,但广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支付97652.83元后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。申请人认为,现场签证和增加的钢结构楼梯及附属工程、水电安装工程、通风工程经业主指示同意施工,并有签证、图纸、预算、决算文件等证据证明,原告也交付了劳动成果,被告应支付增加的部分工程款。

此致

越秀区人民法院

申请人:

年 月 日

鉴定人出庭申请(2)

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:

申请人因不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被告李____在本案一审过程中,向法院出示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使用权主体为李___,转让协议上载明申请人与李_____。但申请人从未与李___签订过任何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,其出示协议的行为显然非常荒谬,没有根据,纯粹是欺诈行为。根据有关法律,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转让必须以双方的协议和身份证明为依据。申请人从未与李___签订过任何转让协议,更不可能与他一起办理产权转让登记,因此产权证书来源的合法性存在非常明显的问题。但一审人民法院没有科学鉴定上述两份文件,而是直接作出判决。为查明事实,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鉴定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
申请人:_____(签字)

_____________________

鉴定人出庭申请(3)

尊敬的领导:

X小学有18名教职工。现在教师宿舍楼建于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。底层为石结构,二、三层为砖混结构,现共三层。地基因年久而下沉。现在底部的石柱和石梁已经断裂,墙壁上有很多裂缝,屋顶的钢筋部分暴露出来。拆迁重建需要进行。新建三层教师宿舍楼(包括多功能教室、教师会议室、厨房、餐厅等。),建筑面积660平方米,造价60多万元。

“百年计划,先教!”为了X小学教职工的人身安全,我们期待上级部门的支持,尽快满足“十配套”的要求!

俗话说:“不管教育有多穷,不管孩子有多难。”为了真正落实“教育应面向现代化、世界和未来”的要求,将校舍建设成高标准的一流校舍,使我的教育事业达到新的水平,请认真考虑并迅速批准我们的申请。

请示学校:

请示日期:

鉴定人出庭申请(4)

申请人:__电气有限公司

申请事项:

通知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鉴定人员出庭作证。

申请理由:

申请人与天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__年4月30日,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作出__号鉴定结论。申请人认为,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,现场检查过程流于形式,缺乏专业水平。申请人对其评估结论有异议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条的规定,特别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。

申请人:__电气有限公司

代理人:

20__年5月7日

鉴定人出庭申请(5)

某司法鉴定所受委托人俞某委托,对其伤残等级和伤后三期进行司法鉴定。某司法鉴定所于20__年12月17日出具了某司法鉴定所第14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【20__】。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,具体原因如下:

1、考核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。

本案鉴定对象余受伤后未申请工伤鉴定,年满55岁,与县天河胶合板厂有劳动关系,不符合工伤鉴定条件。由于不属于工伤,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不能依法适用,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(GB鉴定/T16180-20_)。因此,申请人认为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标准适用错误,直接导致残疾等级评估过高。

2、鉴定结论超出了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,违反了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的有关规定。

本评估意见书第一页明确规定了委托评估事项,即工伤残疾等级评估、工伤损失日期、护理期和营养补偿期评估。因果关系评估不包括在内。然后,在意见书的第三页“分析说明”中,直接做出了以下表述:“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是20年12月25日发生的创伤造成的,应当认定”。此外,创伤的参与度直接评估在第四页的“鉴定意见”中。根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十二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,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,审查委托鉴定事项。显然,鉴定意见书中的“因果关系鉴定”没有相应的委托程序,鉴定机构也忽视了对委托事项的必要审查。因此,申请人认为其评估结论超出了委托评估事项的范围,违反了《司法评估程序通则》的有关规定。

3、鉴定意见书中的因果关系鉴定不仅在程序上有异议,而且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即使要确定因果关系,也必须根据相应的检测材料,如胶成分检测报告、视网膜或眼睛确实含有胶成分诊断报告、胶对视网膜损伤检测报告等,但客户没有提供,评估机构没有收集调查,因果关系结论的真实性可想而知。

综上所述,申请人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特别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余某、王某出庭作证,请求批准!

此致

县人民法院

鉴定人出庭申请(6)

保证书(证人、鉴定人出庭作证)

姓名:朱俊

性别:男

年龄:41岁

民族:汉

职业及工作单位:知北市益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

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:大学同学

作为本案的‘证人(或鉴定人),我保证如实向法院提供证言(或说明鉴定结论)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瞒罪证(或者作虚假鉴定)的,愿意承担法律责任。

____________________(签名)

______________________

鉴定人出庭申请(7)

某司法鉴定所受委托人俞某委托,对其伤残等级和伤后三期进行司法鉴定。某司法鉴定所于20__年12月17日出具了某司法鉴定所第14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【20__】。申请人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,具体原因如下:

1、考核标准适用错误导致伤残等级评定偏高。

本案鉴定对象余受伤后未申请工伤鉴定,年满55岁,与县天河胶合板厂有劳动关系,不符合工伤鉴定条件。由于不属于工伤,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不能依法适用,即劳动能力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等级(GB鉴定/T16180-20_)。因此,申请人认为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标准适用错误,直接导致残疾等级评估过高。

2、鉴定结论超出了委托鉴定事项的范围,违反了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的有关规定。

本评估意见书第一页明确规定了委托评估事项,即工伤残疾等级评估、工伤损失日期、护理期和营养补偿期评估。因果关系评估不包括在内。然后,在意见书的第三页“分析说明”中,直接做出了以下表述:“被鉴定人俞某左眼孔原性视网膜脱离的损伤是20年12月25日发生的创伤造成的,应当认定”。此外,创伤的参与度直接评估在第四页的“鉴定意见”中。根据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》第十二条、第十四条的规定,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,审查委托鉴定事项。显然,鉴定意见书中的“因果关系鉴定”没有相应的委托程序,鉴定机构也忽视了对委托事项的必要审查。因此,申请人认为其评估结论超出了委托评估事项的范围,违反了《司法评估程序通则》的有关规定。

3、鉴定意见书中的因果关系鉴定不仅在程序上有异议,而且在内容上也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即使要确定因果关系,也必须根据相应的检测材料,如胶成分检测报告、视网膜或眼睛确实含有胶成分诊断报告、胶对视网膜损伤检测报告等,但客户没有提供,评估机构没有收集调查,因果关系结论的真实性可想而知。

综上所述,申请人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,特别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余某、王某出庭作证,请求批准!

此致

县人民法院

鉴定人出庭申请(8)

鉴定人出庭申请书

鉴定人出庭申请书

申请人:**电器有限公司

申请事项:

通知天津质量管理协会评估人员 出庭作证。

申请理由:

申请人与天津***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货款纠纷案件,由天津质量管理协会委托,对原告提供的建筑对讲(视觉)系统进行产品质量评估。2xx-x年4月30日,天津市质量管理协会作出**号鉴定结论。申请人认为,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,现场检查过程流于形式,缺乏专业水平。申请人对其评估结论有异议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条的规定,特别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。

申请人:**电器有限公司

代理人:

2.

xx区人民法院:

本案关键是被告XX市人民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行为,已由贵院委托4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。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和《贵院(2011)景民初字第1049号通知》已收到XX鉴定(2011)临时鉴定字第1xx-xx号。现申请人认为xx鉴(2011)临时鉴定第1xx-xx号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有以下明显错误,其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:

(一)歪曲患者陈述。鉴定书称,患者意见“血糖控制不足”、“患者入院时肝功能检查无异常”。事实上,血糖控制不是不足,而是高度离谱;患者因右上腹痛和肝功能异常来医院治疗,但被诊断为“消化性溃疡”、“肠梗阻”、“结肠癌”,到10月4日,病人临死前10小时,其会诊记录仍为“消化性溃疡”、“腹部包块”、诊断“肠梗阻不完全”。尸检报告的结果是死者既没有“消化性溃疡”、也没有“不完全性肠梗阻” 、更没有“腹包块”、“结肠癌”。

(二)对分析说明的质疑

1、据分析,医院对病史、体检、X片检查的收集符合诊疗常规。事实上,经治医师的责任感很差,根本无法收集真实的病史,左右不分。患者明显是右上腹痛,被视为左上腹痛;并将患者陈述的肝损伤误诊为“消化性溃疡”,并告诉患者医院外考虑肝损伤是错误的,必须按溃疡治疗!同时,xx未能认真检查患者,导致左上腹压痛,无大问题;病理变化明显。右上腹部被“肝脏区域无敲击疼痛”;右上腹压痛的重要体征被各级医生忽视了!作为一名医生,这是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,也是一个非常原则的错误,当然也是一个致命的错误。这一细节的遗漏导致了一系列的诊断和治疗错误:

①9月4日,GGT血生化提示、ALP显著增加,CHE显著减少;9月6日,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显示“肝脏大,肝脏实质性弥漫性异常”,但xx在9月8日向患者发布了GGT、ALP上升的“莫沙必利”处方;9月10日,“特殊使用”抗菌素“头孢米诺”和“限制性使用”抗菌素“奥硝唑”非法使用。

②9月6日,胃镜检查排除了“消化性溃疡”的诊断,但从入院到死亡,患者一直使用“盘托拉唑”!加重肝损伤。

③手术后,xx用“特殊使用”抗菌素“沙拉西林舒巴坦”代替,并向糖尿病患者输入大量高浓度葡萄糖,包括“卡文”,但不给予足够的胰岛素对抗。所有这些都严重不符合诊断和治疗的常规行为。

2、鉴定书分析黄疸的病因基本排除在病毒之外,所以最有可能的因素应该是药物!这在四川省人民医院医学司法鉴定所尸检报告中有明确分析,即“急性重症肝炎多由病毒或药物因素引起”。本例患者因肝功能异常前来就医,医院使用了13种对肝脏有害的药物,其中“卡文”、“头孢米诺”明确禁止肝功能受损患者使用!xx鉴[2011]临时鉴定第1xx-xx号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故意模糊概念,不分析药物因素。因此,其结论是不可信的!

3、鉴定书称胆红素升高,ALT、AST没有同步显著增加,因此无法判断原因。这是一个非常荒谬的逻辑!根据多次生化检查结果,ALP、GGT、TBA显著增加,但CHE显著减少。结合尸检过程中的瘀伤表现,强烈表明存在药物性肝损伤。为什么鉴定人对明显的客观事实视而不见,避重就轻,避实就虚?

4、药物治疗显然不符合正确的临床诊断和治疗理念。患者因肝功能损伤,医院没有采取积极的肝脏治疗措施,同时注意控制血糖,停止所有可能加重肝损伤的药物,但违反规定滥用抗生素,使用酸剂,使用大量损害肝脏的药物,这也符合规定

5、鉴定报告称,血糖在治疗过程中有两次升高,血糖14.72 mmol/L,输液时采血也不能排除。事实上,9月3日,患者入院当天的血糖只有5.26 mmol/L,转移手术后,9月18日血糖明显升高,9月29日,患者确定血糖值14 mmol高达30次/L以上!其中,9月19日21:00更是高达22.8mmol/L!排除输液干扰,血糖水平与病人病情恶化无关吗?

就上述问题而言,申请人有明确的事实和证据证明。同时,申请人已于2011年11月28日向贵院提出重新鉴定申请,并提交重新鉴定申请,要求对被告XX市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。

申请人认为,司法鉴定本质上是鉴定人对特殊问题的鉴定和判断意见,本身仍然是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主观理解(更不用说申请人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充分的事实和证据),为了确定是否有证明或证明孝道,因此,鉴定结论应进行法庭质证,因此鉴定人应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,“当事人经法院许可,可以向证人、鉴定人、检查人员提问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“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”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《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决定》第十一条规定,“在诉讼中,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通知,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、司法部《司法鉴定程序管理通则》第七条规定,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,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。上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,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,接受当事人的质询。四xx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虽然是贵院委托鉴定的,但为了确认其证明力,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,实现民事审判的公平性,特向贵院申请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,请予以批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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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最后更新发布于2023年02月09日 16时51分18秒,部分文章具有时效性,若有错误或已失效,请联系邮箱957875@qq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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